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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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手續:園區事業需先向竹科管理局資訊室申請電子申辦手續(含管理人、帳號及密碼),始可辦理管理費繳納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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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繳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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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園區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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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應於每單月20日前自動向竹科管理局所指定之銀行報繳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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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後,應於當月20日前填具下列文件送交竹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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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蓋妥公司發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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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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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使用收據明細表」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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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有可抵減項目,應檢附代收代付發票(一收一付)、出售廢料發票、利息收入發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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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者,另應檢附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管理局並得洽請其提供進出口報單、出貨證明、銷貨訂單,或其他經管理局同意足資證明其營業額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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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園區事業應以電子文件申報當月管理費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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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園區事業應妥為保管繳款單據,以作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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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他機構:其他機構應與竹科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廠房者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20日或每年1月20日前,持竹科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
G. |
常用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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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限繳日遇休假日時,限繳日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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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限繳日遇休假日時,請自動將限繳日移至下一個工作日,例如限繳日為周六,請於下週一下班前繳納即可,本局以銀行章戳日期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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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可查詢的年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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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不超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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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本公司於網路申報過程中遇到管理費申報系統出問題或者於更新帳號及密碼後無法登入等有關電腦或網路使用上之疑問,應該請問何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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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貴公司若遇到上述問題,可以電詢本局資訊服務台,電話為03-5773311分機1680,由專人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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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何時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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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單月份之20日以前需完成前兩個月之管理費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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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本公司於上期有溢(漏)繳金額,於本期將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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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管理費申報系統將會自動結算貴公司上期溢(漏)繳金額,並於申報明細表中之I欄顯示金額,若管理費申報系統因故未計算到,即申報明細表中之I欄中無值(為0),貴公司亦可於K欄自己輸入上期溢(漏)繳金額給系統自動加總應繳之管理費,若於K欄有輸入數值時,請同時於備註欄填入簡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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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其他園區應繳管理費輸入如何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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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報步驟六之四中,系統會自動將營業額總額帶入,請依各園區實際營業額填入分配數,系統會檢核輸入資料的正確性。若不通過,會於輸入欄位下方顯示紅色字體的錯誤原因。若通過檢核,則會導入下一申報步驟畫面。申報步驟六之五中,系統會自動帶出所屬園區各分廠資料,請依實際分廠營業額填入數值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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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廠商申報營業額、可抵減項目輸入如何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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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於申報步驟六之三中,可分別A大項銷售額欄位填入申報書銷售額、收據合計或前期銷售額調整等:另於B大項可抵減項目欄位,依分類填入代收代付、出售廢料等項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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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列印申報明細表如何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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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於系統點選[申報作業]/管理費申報明細表列印連結,點選申報月份條件按下查詢按鈕(若為申報當期將自動提供兩個申報月份選項),系統將導入申報明細表畫面,於畫面中點選列印按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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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管理費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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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管理費申報過程,系統皆會根據實際所填入之營業額或土地、廠房面積基本費自動計算管理費。申報步驟六之六中,如有上期溢、漏繳調整,系統將會自動帶入上期溢繳(負值)或漏繳(正值)差額;如有其他應補繳或扣繳金額,則可與管理局承辦人確認後,於K欄「其他調整」中填入正值或負值金額,按下計算後系統將於L欄位「本期應繳管理費」中自動計算正確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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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列印繳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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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系統點選[申報作業]/管理費繳款單列印連結,系統將自動列示所屬的申報月份資料(如104/07、104/08),並依申報月份升冪排序顯示查詢結果列表,使用者可自行選擇採單月或合併列印方式下載繳款單。依需求於功能畫面點選繳款單號連結後,系統會另開子視窗呈現繳款書資料內容,確認後直接點選列印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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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公司入區後,管理費起徵點及結束徵收點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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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管理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起徵點為經竹科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者之次月1日起,依前條基準按期繳納管理費;未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1日起繳納之。第一項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一年之次月1日起,依前條基準併入計算按期繳納管理費;已完成工廠登記者,於完成工廠登記之次月1日起繳納之。依管理費收取辦法第12條規定,起徵點為經竹科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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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跨園區之廠商何處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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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跨園區之廠商依法向營業事業登記所在(主辦)園區合併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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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管理費起徵點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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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公司設立登記滿一年之次月起或取得營業事業登記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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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逾期繳納,罰鍰金額為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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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逾期繳納,依設管條例第33條規定在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29條(設管條例)第1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或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依照裁罰基準,逾期未繳納1個月內,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款,逾期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處以新台幣15000元罰款,逾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處以新台幣30000元罰款;短繳者亦同。舉例說明,若A公司於1月20日前未繳納管理費(上年度11-12月管理費),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將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款,逾期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處以新台幣15000元罰款,此時罰款為新台幣15000元,前項罰款(新台幣6000元)自動失效。承上例,若A公司於3月20日前未繳納管理費(本年度1-2月管理費),假設A公司尚未繳納上一期管理費(上年度11-12月管理費),除了上期罰款為新台幣15000元繼續累計逾期月數,本期罰鍰亦同步開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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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關辦理管理費自動扣繳之應注意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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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自管理局網站首頁 > 廠商服務 > 工商服務 > 表單下載,下載台灣銀行管理費轉帳付款授權書或兆豐銀行管理費委託代扣繳約定書一式三份,內容填妥並用印後(銀行開戶之大小章) ,向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安分行辦理管理費自動扣款申請,此外,園區廠商也可在兆豐銀行新安分行以外之其他分行,設立帳戶並申請自動扣繳管理費。
二、與本局合作之管理費自動扣款之金融機構: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安分行。
三、申請自動扣款者,請務必確保扣款日當天,戶頭有足夠金額可供扣款,因代扣銀行只能做一次代扣,若扣款失敗,則廠商將需持單自行臨櫃繳費(將可能衍生滯納金問題)。
四、上述金融機構通訊地址如下:
1.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地址:30077新竹市東區工業東六路5號2樓
(不接受台銀其他分行之帳戶進行管理費自動扣款。)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安分行
地址:30076新竹市東區新安路1號
(可接受兆豐銀行其他分行之帳戶申請並進行管理費自動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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