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
常用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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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管理費何時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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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單月20日(含)前須完成前兩個月之管理費申報,並檢送「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及經稅捐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至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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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於網路申報過程中,如遇到管理費申報系統出問題或於更新帳]號及密碼後無法登入等,有關電腦或網路使用上之疑問,應該請問何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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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金融機構若遇到上述問題,可以電詢本局資訊服務台,電話為03-5773311分機1680,由資訊人員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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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管理費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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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管理費收取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依其銷售額萬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計算公式:申報銷售額*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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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管理費申報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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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請至「廠商服務網」點選業務申辦(系統登入)/點選申報作業/管理費申報(修改)/選擇申報月份/下一步/填寫(或確認)承辦人資料/下一步/使用者填寫「申報資料」/點選計算(自動計算本期應繳管理費)/確認(傳送申報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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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管理費申報明細表列印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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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請至「廠商服務網」點選業務申辦(系統登入)/點選申報作業/管理費申報書列印/選擇申報月份/查詢/「確認申報相關資料」/點選列印申報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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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列印管理費繳款聯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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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請至「廠商服務網」點選業務申辦(系統登入)/點選申報作業/管理費繳款單列印/依需求選擇「單月帳單」或「合併帳單」/列印繳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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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如何查詢已申報管理費繳款狀況及區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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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請至「廠商服務網」點選業務申辦(系統登入)/點選申報作業/點選已申報管理費查詢/輸入「申報月份」(查詢區間不可超過一年)/查詢/點選申報月份檢視管理費申報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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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限繳日遇休假日時,限繳日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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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限繳日遇休假日時,請自動將限繳日移至下一個工作日。
(例如:限繳日為週六,請於下週一下班前繳納即可,本局以銀行章戳日期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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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銀行於上期有溢(漏)繳金額,於本期將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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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管理費申報系統將會自動結算該銀行上期溢(漏)繳金額,並於申報明細表中之「I.上期溢、漏繳調整」顯示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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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若逾期繳納,罰鍰金額為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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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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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金融機構入區後,管理費起徵點及結束徵收點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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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起徵點依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基準按期繳納管理費;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第一項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基準併入計算按期繳納管理費;已完成工廠登記者,於完成工廠登記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結束徵收點依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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