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登記 |
A. | 申請時機 | ||
於專案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廢止投資案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決議解散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處罰鍰)。 |
B. | 內容說明 | ||
(1) |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 ||
(2) | 股東會之召開及決議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二、三一六條規定辦理。 | ||
(3) |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
C. | 應備文件 | ||
(1) | 申請書一份。 | ||
(2) | 廢止投資案核准函影本一份。 | ||
(3) | 股東會議事錄(文件格式為A4)影本一份。 | ||
(4) |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人委託書一份。 | ||
(5) |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
E. | 相關法規 | ||
公司法 |
F. | 承辦單位 | ||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公司解散之決議機關及其決議方法為何? | ||
A: | 公司解散應由股東會為決議,除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二、三項之規定,其決議應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 | ||
Q: | 公司清算應以何人為清算人?清算人就任,應向那一主管機關聲報? | ||
A: |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清算人就任,應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三條) | ||
Q: | 公司解散登記後得否申請恢復原登記? | ||
A: | 查解散之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自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經濟部六五、五、一九商一三○七○號) | ||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3/10/03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