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登記

A. 申請時機
  於專案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廢止投資案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決議解散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處罰鍰)。

B.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之召開及決議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二、三一六條規定辦理。
  (3) 申辦公司登記各項表單下載: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行政書表

C.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廢止投資案核准函影本一份。
  (3) 股東會議事錄(文件格式為A4)影本一份。
  (4)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人委託書一份。
  (5) )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E. 相關法規
  公司法

F. 承辦單位
 
  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徐小姐(ext:2412)  舒小姐(ext:2414)  陳小姐(ext:2415)  蔡小姐(ext:2416)  許小姐(ext:2418) 

G. 常用問與答
  Q: 公司解散之決議機關及其決議方法為何?
  A: 公司解散應由股東會為決議,除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二、三項之規定,其決議應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
 
  Q: 公司清算應以何人為清算人?清算人就任,應向那一主管機關聲報?
  A: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清算人就任,應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三條)
 
  Q: 公司解散登記後得否申請恢復原登記?
  A: 查解散之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自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經濟部六五、五、一九商一三○七○號)
 

維護組室:工商組商業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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