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激勵計畫
- 01.部分團隊因地緣因素,無法實質進駐園區,可否免去進駐園區之限制?
- 團隊並無進駐園區之義務,基於科學園區具完善的產業聚落及資源,亦有園區管理局提供一站式行政服務,有助團隊獲得創業過程中所需相關資源,可善用此一優勢,因此十分鼓勵選擇園區進駐進行創業活動,應可提升創業成功的機會。
- 02.補助經費不足,交通費就占去大部份。
- 『國科會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第一年試辦方案因經費預算有限,第一階段因屬構想驗證,入選隊數亦多,故僅提供3萬元補助款,後續階段方提供數十萬元補助款與獎金。未來各階段提供之補助款與獎金金額,將視第一年試辦方案執行狀況再進行調整。
- 03.原型製作發票的款項於申請後可以早日撥款。
- 根據現行作業程序,團隊提交創業相關支出之發票皆採隨到隨核,然會計處理程序一般需時一個月左右才撥款至指定帳戶。
- 04.團隊領隊限制為副教授以上,因(副)教授者比較屬技術上的支援,未必與創業有關,建議可以放寬。
- 根據計畫選拔辦法,團隊領隊並未限制為副教授以上,凡應隸屬(就學/服務)於國科會可補助之單位/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 研究機構博士級研究人員
(3) 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所在校生可由二名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出具推薦函後擔任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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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入選團隊在創意構想發展階段不同,有的已經跑五六年,有的還在初步發展階段,建議不同階段的團隊可分組競爭。
- 本計畫今年為試辦性質,目前已將『團隊之技術成熟度區隔』納入機制設計,評估未來可能採取的兩種方案:在徵選階段或審查階段予以區隔;未來將視指導委員會決議,於流程機制中調整先前規劃。
- 06.入選團隊在創意構想發展階段不同,有的已經跑五六年,有的還在初步發展階段,建議不同階段的團隊可分組競爭。
- 本計畫今年為試辦性質,目前已將『團隊之技術成熟度區隔』納入機制設計,評估未來可能採取的兩種方案:在徵選階段或審查階段予以區隔;未來將視指導委員會決議,於流程機制中調整先前規劃。
- 07.創業團隊成員是學校研發替代役的助理身分,短時間內不能轉任於團隊成立的公司(研發替代役轉任疑義)
- 創業團隊成員若已以研發替代役身份服務於學校,建議與學校協商該員是否可提高投入創業之時間,或由團隊所成立的公司以需用單位另向內政部申請研發替代役名額,並依『內政部研發替代役役男轉調作業實施計畫』辦理轉調作業。
另國研院儘量申請研發替代役名額以容納團隊之需求。
- 08.公司可以租用所需的儀器設備,但所需的機構設計和軟體模擬軟體非常耗錢且無法租賃,如電路設計、繪圖繪製軟體solidworks,學術價15萬、產業界一套50萬,3套即可吃光資本,能否提供一個倣效國網中心,以租用點數的方式,讓團隊合法使用軟體,包含電路設計及繪圖的部分(提供商用軟體租用疑義)。
- 有關特定專門軟體之租用,團隊可於技術研討會提出需求,主辦單位會代為洽詢國研院各實驗室是否已有相關儀器或軟體,若屬通用或使用率高、有採購必要性者,將建議相關實驗室採購再提供使用。團隊亦可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租用合法軟體,並請軟體租用廠商開立發票以利核銷作業。
- 09.能否放寬第二階段購置軟體及硬體設備經費的使用限制?
- 本計畫主要在協助創業團隊盡量運用既有之設備推進創業,而非另一種研究補助案,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款購置之設備(含軟體)應列入執行機構之財產保管目錄。建議創業團隊多運用國研院或其他合作機構之技術支援,亦可充分運用獎金(用途不受限制)進行軟體或硬體設備購置。
- 10.公司可以租用所需的儀器設備,但所需的機構設計和軟體模擬軟體非常耗錢且無法租賃,如電路設計、繪圖繪製軟體solidworks,學術價15萬、產業界一套50萬,3套即可吃光資本,能否提供一個倣效國網中心,以租用點數的方式,讓團隊合法使用軟體,包含電路設計及繪圖的部分(提供商用軟體租用疑義)。
- 有關特定專門軟體之租用,團隊可於技術研討會提出需求,主辦單位會代為洽詢國研院各實驗室是否已有相關儀器或軟體,若屬通用或使用率高、有採購必要性者,將建議相關實驗室採購再提供使用。團隊亦可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租用合法軟體,並請軟體租用廠商開立發票以利核銷作業。
- 11.創業團隊僅需2-3人創業用的小型空間作為創業辦公室及公司登記使用。園區內場域或標準廠房對新創公司而言太大且成本過高,希望協助提供小型辦公室,讓團隊可以在科學園區內創業。
- 各園區將配合創業團隊空間需求,規劃小型辦公空間(現有坪數為7坪至15坪不等) 或提供育成中心之小型辦公室,各需求團隊可與各園區洽談。
至創業團隊進入園區設立公司須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投資引進之範園。
- 12.能否提供團隊簡易法律諮詢服務,如審閱團隊契約條文(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疑義)
- 園區管理局將協助安排相關律師事務所商量提供初步免費或費用較低的法律諮詢服務,創業團隊亦可以補助款支應簡易法律諮詢服務。
- 13.公司成立後為法人,教授再與公司談產學合作時會有困難,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迴避規定,3年內負責人不可以與教授有親戚關係與師生關係。能否考量這類的利益迴避條款可在創業競賽下放寬規定?第一個是3年內有師生關係就不可以接洽的限制,第二個是可以不要規定同一家廠商只能談一個產學合作案。
- 一、迴避規定:
(一)依照國科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第8點規定,具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
1.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2.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投資、背書、保證等財務往來。
3.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4.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二)依上開規定,並無計畫主持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為師生關係之迴避,至於第8點第1項第1款之「委任」(國科會100年8月24日臺會綜三字第1000059080號函參照):
1.應依個案合約內容之實質關係認定,不宜僅由名稱判別。
2.計畫申請人與企業進行先期、屬研究性質之小型計畫,或有「初步」實驗成果後,再據以規劃完整產學合作計畫,本會為鼓勵後續更深入、更有價值的研究計畫,當事人如就此類研究性質之計畫,主動向學研機構揭露,且經學研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者,可不受本利益迴避原則第8點第1款「委任」之限制。
二、是否同一家廠商只能有一個產學合作案,依國科會102年1月3日臺會綜三字第1020000566號函略以:
(一)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產學研究計畫期間,可否接受同一合作企業委託進行不同課題之產學研究計畫一節,依據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爰此計畫主持人並無上述疑義之限制,惟依規定若有兩件以上產學計畫,應列明計畫優先順序後提出申請。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本會產學計畫結束後,3年內可否與同一企業合作,再提出新課題產學計畫一節,本會並無限制計畫主持人3年內不得與同一企業合作再提出新產學計畫案之規定。
綜上,所詢各點並非不可行。
- 14.公司營運先期初始資金有限,能否給予兩年的緩衝時間再與學校談產學合作產出之技術轉移授權金的問題。
- 一、本會產學合作計畫包含先導型、開發型及應用型計畫,先導型不需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開發型得選擇繳交或不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計畫申請總經費15%),至於應用型計畫雖需繳交申請總經費8%之先期技轉授權金,惟因應用型計畫規模係低於100萬元,故其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金額、比例較低,不影響公司初期營運。
二、另,先導型計畫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開發型計畫規定如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自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7年之授權、如無繳交,於計畫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應用型計畫於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3年之授權,上開技轉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