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作業 |
A. | 申請時機 | ||
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由合併消滅公司提出申請)。 |
B. | 內容說明 | ||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 |||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
C. | 應備文件 | ||
(1) | 消滅公司申請函 | ||
(2) | 合併核准函影本 | ||
(3) | 存續及消滅公司之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 | ||
(4) | 存續之事業單位接收勞工之同意書(WORD/EXCEL) | ||
(5) | 接收勞工清冊 (WORD/EXCEL) | ||
(6) | 合併聲明書 | ||
參考: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作業流程(PDF/ODF) |
D. | 申請程序說明 |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
E. | 相關法規 | ||
(1)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
(2) | 企業併購法。 |
F. | 承辦單位 | ||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
白小姐(ext:2311) |
G. | 常用問與答 | ||
Q: | 事業單位依法合併時,對於消滅公司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賸餘款移轉釋示 | ||
A: |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合併時,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消滅公司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於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 ||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 更新日期:2022/08/03 |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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