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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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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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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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發文日起2個月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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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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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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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應檢附文件如下:
甲、初次申請者:A.勞資會議紀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B.切結書(附件一)。
乙、於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視為初次申請,逕予援用初次申請已審查通過之文件。)
丙、非初次申請者(含初次申請 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切結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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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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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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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勞動部111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31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自即日生效。 |
| C.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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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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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如本局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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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如本局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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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如本局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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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或公司○○廠)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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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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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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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遣人數切結書。(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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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如申請單一廠場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分公司或場廠。(WORD/EXC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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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2: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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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3: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PDF/O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