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A.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前2個月之內。

B. 內容說明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及說明 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發文日起2個月內有效。
  備註: 1.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2.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3.依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修正勞資會議檢附次數。 4.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17日勞職管字第1010505639號函辦理。 依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修正勞資會議檢附次數。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依勞動部111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31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自即日生效。

C. 應備文件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WORD/EXCEL)
  (2)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3)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4)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5) 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或公司○○廠)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註1)
  (6) 工廠登記證。
  (7) 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WORD/EXCEL)
  (8) 資遣人數切結書。(WORD/EXCEL)
  備註1:如申請單一廠場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廠場。(WORD/EXCEL)
  備註2: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備註3:修正勞資會議檢附次數(PDF/ODF)

D. 申請程序說明
  申請程序說明下載

E. 相關法規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二、就業服務法第10條、第46條
  三、雇主資遣或解雇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

F.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白小姐(ext:2311) 

●. 我要申辦
 
 

G. 常用問與答

維護組室: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更新日期:2022/08/03


*請問您覺得本項業務所提供資訊完整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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