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05002674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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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06002518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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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08003460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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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08003768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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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06月27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110020929A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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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企字第1110025227A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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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服務園區廠商,
妥善管理宜蘭園區標準廠房會議場地(以下簡稱本會議場地),發揮本會議場地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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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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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宜蘭園區一期標準廠房一樓及三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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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宜蘭園區二期標準廠房二樓及五樓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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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議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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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管理局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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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園區內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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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區外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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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開放時段:本會議室場地開放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園區廠商因緊急使用需求,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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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計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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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場地維護費:本會議場地使用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一、二期標準廠房會議室場地維護費收費基準一覽表」(附表一)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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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優待或免費:管理局因公務需要、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活動,可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若與其他單位共同舉辦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其他需求,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用本會議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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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場地使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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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程序:至竹科管理局網站(www.sipa.gov.tw)首頁→認識園區→宜蘭科學園區→會議室預約,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場地預約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於使用日前一工作天繳清場地維護費,始完成申請程序。但園區廠商因緊急使用需求,填具會議室場地使用申請表(附表二),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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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場地使用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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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場地已完成預約並繳清場地維護費者,如需變更使用日期或地點,最遲於使用日一個工作天前,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宜蘭園區會議場地預約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如高於原費用,應於使用日前一工作天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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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變更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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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日當天不接受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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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人有欠繳場地維護費,於繳清前,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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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以書面申請表(附表三)向宜蘭園區服務處提出取消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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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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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八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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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場地維護費全數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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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七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全數場地維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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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停止使用: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場地;已核准者,亦應立即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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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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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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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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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宗教布達或法會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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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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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損及本場地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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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場地設置宗旨相牴觸,而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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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屬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局並得不予發還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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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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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本會議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管理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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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管理局僅提供會議室場地,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攜入設備設施,由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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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管理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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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會議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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